速看!临沂三部门联合通告!将严查严惩这种行为!

临房网 2019-12-2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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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临沂市公安局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告。

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火药、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雷管、震源弹、导火索、导爆索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或者发布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的制造、买卖信息。


三、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储存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缴当地公安机关。


五、专项行动期间(2020年3月20日前),凡是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是过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或者获得且主动上缴的,讲明政策,予以从宽或不予追究;逾期不主动上缴,被发现收缴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的,如主动上缴,且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追究。


七、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枪爆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枪爆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照《山东省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枪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枪爆违法犯罪举报受理电话:


临沂市公安局:0539-8102945(工作时间)、110(24小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16日


    编辑者:yangji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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