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租房额度上限1800元

临房网 2019-04-24 10:07
1589

  临房网讯:7月1日起,东莞将取消装修提取公积金。近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优化东莞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对其进行了解读。《通知》指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作出了调整:新增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放宽租住本市住房提取;取消装修提取;购买外市住房提取公积金增加复核环节等。本通知除取消装修提取外,其余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调整1

  新增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通知》规定,新增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工程竣工验收后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费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配偶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上没有配偶的姓名,则办理提取时需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而实际支付的工程建筑费用,且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

  增设电梯提取是否有办理时间的限制?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申请人到中心办事处办理,各办事处地址详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所需材料详见《增设电梯提取》的办事指南。申请提取时间没有限制,只要申请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携规定资料提出申请即可。但是,申请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只可提取一次。

  调整2

  租房提取额度上限提高到1800元

  进一步放宽租住本市住房提取,是本次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化的一项重要内容。《通知》明确,放宽租住本市住房提取。无房职工租住本市住房提取比例上限从月缴存额的65%提高至70%、额度上限从1500元提高至1800元。

  调高租房提取的比例和上限考虑的初衷是什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到,租房提取是广大职工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提取业务类型,符合东莞市市情。一方面不断简化办理流程,丰富办理渠道(网厅、微信、短信、自助终端、柜台均可办理),为职工提供方便;一方面自2016年4月1日将租房提取的比例从60%提高到65%、限额从540元提高到1500元后再次提高,主要是贯彻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精神,加大对职工租住住房的支持力度,鼓励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调整3

  今年7月1日起将取消装修提取

  《通知》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东莞将取消装修提取公积金。装修提取实施至今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范围进行进一步规范,使公积金更加集中用于保障刚需型住房消费需求。为确保该项政策平稳过渡,将在今年7月1日起取消。

  调整4

  离职或失业提取公积金流程简化

  按照东莞现行的公积金政策,离职或失业提取按“旧钱旧办法、新钱新办法”执行。2015年3月1日以前缴存到账的住房公积金,在外市户口职工离职或本市户口职工失业时均可提取,没有时间限制。但2015年3月1日后无论以何种形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再以离职或失业情形提取。

  本次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化,对离职或失业提取2015年3月1日以前缴存到账的住房公积金流程进行了简化。如果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符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第十四条(二)规定的情形,申请提取2015年3月1日前账户余额时,可通过单位批量代办或线下(银行公积金服务网点、智慧终端)临柜办理,审核时不再收取离职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

  调整5

  购买外市住房提取增加复核环节

  《通知》还指出,今后购买外市住房提取公积金增加复核环节,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购买外市住房为什么调整为3个工作日办结?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违规提取的治理,防范骗提套取风险。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要求“对于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阶段性停止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继续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的地方,要严格审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金函〔2016〕245号)要求“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编辑者:mhs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