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房网讯:重磅消息!临沂又有一批土地将被征收,涉及兰山区4个镇或街道13个村或社区,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临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临征公告【2019】35号
为临沂铁路物流专用线工程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曹家庄村、义堂镇人民政府,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曹家庄村、义堂镇人民政府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曹家庄村、前寨社区、沙沟崖村、陈家围子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曹家庄村、前寨社区、沙沟崖村、陈家围子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港上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港上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前寨社区、港上村、商家庄社区,义堂镇西部,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前寨社区、港上村、商家庄社区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兰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9日由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荣庆 ;
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临征公告【2019】38号
为提供临时兰山区2019年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下艾崮社区,半程镇中部
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下艾崮社区
用途:医卫慈善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义堂镇南部
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村,兰山街道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村,兰山街道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村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6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兰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22日由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荣庆 ;
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临征公告【2019】42号
为提供临时兰山区2019年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白沙埠镇东朱埠村、大姜村、义和官庄村,白沙埠镇中部
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白沙埠镇东朱埠村、大姜村、义和官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白沙埠镇乔家湖村,白沙埠镇中部
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白沙埠镇乔家湖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兰山区白沙埠镇乔家湖村,白沙埠镇中部
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白沙埠镇乔家湖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兰山区白沙埠镇乔家湖村,白沙埠镇中部
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白沙埠镇乔家湖村
用途:商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兰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1日由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荣庆 ;
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6日
编辑者:yangji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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